故意按摩讓女生「產生慾望」後發生關係,算性侵嗎?

前幾天,刷到一則「陰間新聞」:

图片[1]-故意按摩讓女生「產生慾望」後發生關係,算性侵嗎?-TUIO

一個女孩去學習按摩,被男老闆引導發生關係。
女孩告知父母後,父母報警,告男老闆性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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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個過程中女孩沒有反抗、拒絕的言行。
在這種情況下,男子性侵罪名成立嗎?
沒有反抗的性行為,

如何判斷性侵害?

發生關係的過程中,被動方「沒有拒絕和反抗」、「產生快感」。

是否能成為雙方自願發生關係的憑證?
法律專家表示,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。
在開頭這個案子裡,受害女孩張某,年僅15歲,從未有過性經驗。
到王某的按摩店,本意是學習按摩,與其沒有任何感情糾葛。
王某以教授張某按摩技術為由,帶張某到樓上,為其按摩、教學。
見張某年少無知,心生歹意。
張已經年滿15歲,王也沒有使用暴力、脅迫手段。
張某全程沒有反抗,事後才報警。
男性視角上,張某的行為就好像是「事後翻臉」。
但在女性視角上,她的情緒可能有茫然、無知、恐懼等種種。
眾所周知,強姦的司法定義是:
「違背婦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脅迫或其他手段,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,或故意與不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。”
專業律師認為,張某雖然年滿15歲,但尚未成年,沒有性經驗。
對遭遇強姦,缺乏反抗意識,基本上是處於「不知反抗」的狀態。
而王某主觀惡意強烈、明知故犯,強姦罪名是成立的。
生理快感≠精神快感or性同意
電影《褻瀆》裡面有一句話:
“你被狗咬了會覺得疼,難道這就說明你是個懦夫嗎?”
同理,被性侵感到了生理快感,就表示你是個蕩婦嗎?
很明顯,答案都是否定的。
電視劇女心理師中,白領李薇在一場酒局中,被客戶灌醉後強暴。
被灌酒時,她明知不妥,但為了爭取業績,還是硬著頭皮,一杯接一杯地喝。
被侵犯時,她心裡抗拒,但身體卻有了反應,迎合著施暴者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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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讓她陷入了對自己的懷疑:
我在享受嗎?這件事是我也渴望的嗎?
於是,她沒有底氣報警,也不敢跟任何人說。
她覺得自己是個被慾望控制的女人,她骯髒、噁心、輕浮。
正如林奕含在《房思琪的初戀樂園》中所說的:
“強暴一個女生,全世界都認為是她的錯,連她都覺得是自己的錯。”
我們對性侵,對性,充滿了偏見,客觀科學的認知實在太少了。
實際上,遭遇性侵,身體很多本能反應,都是不受主觀意識所控制的。
例如僵直狀態、例如性快感、例如下意識配合…
無論你的真實想法是怎樣的,它都可能會產生。
所以,請記住:
無論你是無知中、恍惚中、被隱形脅迫……跟人發生了關係。
無論過程中感到快感,還是沒有感到快感。
只要這件事違背了你的意願,那就是性侵。
與受害者的道德感無關,是施暴者犯了罪。
每起性侵案背後,
都有偏見在推波助瀾
國內一組調查數據顯示:
在遭遇性侵害後,93%的受害者,選擇了不報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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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曾經有一位強姦犯,16年間,強姦了116人。
受害者包括他妻子的妹妹、孕婦、未成年女孩…
他之所以逍遙法外了那麼久,原因就是:
被強暴的人,沒有一個反抗和報案。
她們之所以不反抗,絕對不是因為喜歡對方。
而是因為聲張此事帶來的羞愧,甚至大於性侵本身。
她們之所以沉默,絕對不是因為享受強暴。
而是因為報案帶來的傷害,甚至大於性侵本身。
至今在各種性侵案下,仍能看到眾多:
「一個巴掌拍不響」、「就是價錢沒談妥」、「技術不好翻臉了」、「明明就很享受」…
等等關於對受害者的偏見,乃至侮辱。
對於性侵,旁觀者很難做到真正的「感同身受」。
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電視劇《難以置信》中,女孩瑪麗遭遇性侵後,沒有表現出崩潰和痛苦。
於是所有人,包括警察和她的養母,都覺得她在說謊。
為了避免麻煩,瑪莉決定妥協,她「承認」自己說謊,希望調查就此結束。
然而,惡夢才剛開始。
警察要起訴瑪莉報假警,網路暴力將她逼得毫無退路。
直到兩位女警官,在調查另一起強暴案時,才讓瑪麗沉冤昭雪。
如果沒有這兩位女警官,結局會是如何?
瑪莉會被網暴到什麼地步,她會遭到旁人怎樣的閒言碎語,她的生活還能繼續嗎…
那時候她一定會想:如果我一開始就保持沉默,就好了。
所以說,每起性侵案,都是全社會對受害者的偏見、綁架促成的。
如果多一點重視、關愛和共情,不會有那麼多受害者選擇沉默,也不會有那麼多犯罪者逍遙法外!
發生關係需要彼此尊重,
別把「意淫」當同意
現實中,床笫之間,女性很少會表達自己的意願。
很多時候,男女都是在曖昧的言行中,水到渠成地發生關係。
這就導致「性同意」的定義發生了分歧。
不少人,無論男女,都有一種約定俗成的看法:
女孩同意跟男孩單獨喝酒,就是同意發生關係。
女孩主動進入男孩的房間,就是同意發生關係。
更可怕的是,某些人正在無限地擴大心中所謂「性同意」的範疇。
韓寒曾經就說過:
答應吃飯=答應上床。
答應牽手=答應做一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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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種“意淫式性同意”,結果很可能會產生嚴重的誤會。
羅翔曾說過一個案例:
「凌晨三點,男的約女的到家裡喝酒,女的同意了。醉酒以後跟女方發生關係,女方說了不,但無力反抗,次日女的報警,男的算不算強姦?”
答案是算,非常算。
“凌晨到男人家喝酒”,並不能代表性同意,只能算她認可了危險。
而女性言語上的拒絕,就是不同意,不是什麼欲拒還迎。
如果想要避免這種誤會,最好的方法就是詢問。
得到明確的同意後,再去發生關係。
過程中,對方如果表達出不,也要立即停止。
有一個關於性同意的比喻很恰當:
你可以為你的客人泡一杯茶,但對方隨時可以選擇喝或不喝。
千萬不要在客人不想喝、或無意識的時候,硬灌給他喝。
不要試圖在現實裡扮演“霸道總裁”,去隨意佔有、侵犯女性。
請記住羅翔說的一句話:
“尊重而非剝削與利用,才是處理兩性關係的破局之道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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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E 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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